索 引 号 FJ00103-0370-2016-00010 文号 闽经信服务〔2016〕596号
发布机构 省经信委 生成日期 2016-12-04
有效性 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政法〔2018〕3号
索 引 号 FJ00103-0370-2016-00010
文号 闽经信服务〔2016〕596号
发布机构 省经信委
生成日期 2016-12-04
有效性 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政法〔2018〕3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创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发布时间:2016-12-0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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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第二批投资工程包的意见》(闽政办〔2016〕141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物流园区统筹规划和科学发展,培育建设一批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功能集成的示范物流园区,我委决定联合开展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按照“成熟一批、创建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选择发展基础好、示范效应大的园区加以培育,到2020年全省创建20个左右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并争取其中4-5个列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充分发挥示范物流园区的集聚资源、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物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二、示范重点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主要有货运枢纽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口岸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等五类,其中货运枢纽型依托交通枢纽,重点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水路滚装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具备提供大批量货物转运的物流功能,为国际性或区域性货物提供中转服务。生产服务型毗邻工业园区或特大型生产制造企业,重点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通过有效整合制造企业分散、自用的物流资源,满足生产制造企业的物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等物流需求,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商贸服务型依托大型商圈、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促进物流业和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主要为商贸企业提供运输、配送、仓储、快递等物流服务以及商品展示、电子商务、融资保险等配套服务。口岸服务型依托口岸或陆地港等,重点突出口岸服务特点,能够为进出口货物提供报关、报检、国际采购、分销和仓储、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等服务。综合服务型依托综合运输枢纽,至少兼具货运枢纽、商贸服务、生产服务、口岸服务中的两种以上服务功能,重点发挥综合性、多元化优势,促进多种物流功能互补、信息共享,满足城市和区域的规模物流需求。

    三、申报条件

    (一)具备第二点“示范重点”中所属类别示范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

    (二)园区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当地物流业发展规划,并具有较好的区位和交通条件。

    (三)园区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并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度健全,拥有较好的信息管理系统,三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已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已开发用地面积80亩以上(其中物流运营面积占比60%以上),已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运营或试运营。

    (五)园区仓储(含库房、堆场)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库容25万立方米以上,拥有货车500辆以上(含入驻企业自有车辆及整合社会车辆)。

    (六)园区入驻物流企业25家以上,其中年物流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5家或国家3A级以上物流企业不少于2家。

    (七)园区年运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附件(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项目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物流牵头部门审核后行文报送我委(一式3份,下同)。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行文报送我委。

    (三)申报材料经我委初审合格后,由我委联合省物流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和必要的实地考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择优拟定“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名单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并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厦门市获评园区可由厦门市参照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从2017年开始每年申报一次(其中2017年申报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止,其他年度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单年度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省直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单年度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每年度3月前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物流牵头部门提交园区发展情况及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物流牵头部门汇总后报我委。

    (三)我委可根据我省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通知所规定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示范重点、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

    联系人:薛尚泉(生产服务业处)

    联系电话:0591-87551081

    邮寄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工交大院11号楼414室

 

    附件:福建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附件.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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