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3-0344-2014-00001 文号 闽经信能源〔2014〕391号
发布机构 省经信委 生成日期 2014-07-03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索 引 号 FJ00103-0344-2014-00001
文号 闽经信能源〔2014〕391号
发布机构 省经信委
生成日期 2014-07-03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发布时间:2014-07-2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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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引进市场竞争,完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进入及退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职责分工,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3日

 

 

 

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引进市场竞争,完善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进入及退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职责分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三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及以上调度的清洁、高效、环保发电机组;

(二)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审批条件并已投入商转运行,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其它类型发电机组。

热电联产机组、实行调控电量替代和已签订最低发电量保障协议的燃煤机组不参与直接交易。

第五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准入条件和福建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企业;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企业在省电网覆盖范围内(包括趸售区),重点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企业。近期原则上选择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年购电量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省龙头企业或省百家重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扩建等新投产企业在投产当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

第六条 满足第五条的电力用户,按照综合评分考核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审排序。根据年度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和综合评分考核排序结果,依次列入电力直接交易企业名单。

第七条 电力用户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1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参与本年度直接交易申请,并填写《电力直接交易申报表》、《电力用户综合评分考核自评表》(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能源审计报告或能证明企业能耗标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能证明企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八条 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通过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综合评分考核结果上报省经信委。

第九条 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信委提出参与本年度直接交易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机组已投入商转运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运行情况、机组煤耗水平情况;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条 省经信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根据综合评分确定年度直接交易企业排序名单,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http://www.fjetc.gov.cn) 上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省经信委按照企业排序名单,在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电力直接交易工作进度安排及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社会总用电量的5%,具体直接交易电量每年1月底前由省经信委商相关部门后报省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单个电力用户交易电量原则上按其上年度企业购电量的80%进行限制,新进入电力用户交易电量原则上按当年度企业计划购电量的70%进行限制,且不超过全省交易电量总规模的10%。

第十三条 单个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超过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25%,且不超过参与机组当年度发电利用小时的15%。

第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省经信委不再对剔除容量分配“三公”电量。剔除容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发电机组剔除容量=合同用户年度直购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前五年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同意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以下情况的,由省经信委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电力直接交易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违反直接交易规则,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

(三)在申报或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有其它违反市场交易运营规则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力直接交易申报表

      2.电力用户综合评分考核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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