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3-0303-2013-00013 文号 闽经贸消费〔2013〕718号
发布机构 省经贸委、省环保厅 生成日期 2013-10-10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索 引 号 FJ00103-0303-2013-00013
文号 闽经贸消费〔2013〕718号
发布机构 省经贸委、省环保厅
生成日期 2013-10-10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发布时间:2013-10-1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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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环保局,省纺织协会、省节能中心、省纺织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印染行业转型,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牵头成立印染企业准入审核小组,于2013年10月18日前将本地区印染企业准入审核小组成员名单分别向省经贸委、省环保厅报备,并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 年修订版)》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福建省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要求报省经贸委。

    联系人:省经贸委  消费品工业处:刘映、俞小春;电 话:0591-87513347,13625046553,13665031069;传真:0591-87533046;电子邮箱:107148456@qq.com

            省环保厅  污防处:刘晨;电 话:0591-88367063,15060065060;传真:0591-88367038。

    

   附件: 1.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xls         

          2. 县(区)级经贸、环保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doc          

          3. 设区市经贸、环保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汇总表.doc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环保厅     

2013年10月10日

 

福建省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推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提高印染产品质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 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 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3〕527号,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费品工业司”子站查询下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县级经贸和环保部门要围绕加快印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高度重视所辖区域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机构和行业协会,加强印染企业准入工作的引导、培训,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内印染企业加快准入公告,引导园区外企业逐步搬迁入园。经贸部门要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节能监察中心,成立印染企业准入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部门。

     二、严格审核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3.不得使用或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产品。

    (二)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

    具备上述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2.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审查相关文件。

    4.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相关文件。

    5.企业所属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的监测报告(每季度一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发票,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7.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文件等。

    8.间接排放的企业应当提供废水委托处置的合同。

    9.企业受到环保处罚或被责令整改的,应当提交完成环保整改的验收材料。

    10.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材料应分类整理、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证明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严格审核程序和要求

   (一)实行县、市、省逐级审核推荐制度

    县、市、省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在相关行业协会的协助下,分别做好以下工作:县级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设区市经贸部门;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材料复审和现场复查,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联合签署意见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厅组织省纺织行业协会、节能监察中心等部门和行业专家,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开展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审核时间要求

    县级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的截止日期前20个工作日上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部门;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联合签署复审意见后,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的截止日期前10个工作日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厅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

    经贸部门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一)项的级别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现场核查、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等方面情况的材料进行审核。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配合经贸部门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二)加强监督

    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经贸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备省经贸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1.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2.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3.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4.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期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未进入公告名单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申请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引导和管理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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