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武平县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0-02-25 15:24

  为加大引进工业项目力度,促进社会资本投资,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工业强县,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用地保障政策  

  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含福建武平工业园区、福建武平高新区,下同)的工业项目按“三通一平”条件供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

   第二条 政府专项奖励  

  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要求如期或提前开工、竣工投产的,视其投资强度、技术先进性、对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可以享受政府专项奖励政策。具体办法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以 12 个月计,下同)县级财政实际所得总额全额奖励;后两年按县级财政实际所得总额的 25% ~ 50% 分档奖励,奖励比例如下表:

县级财政实际所得总额

(单位:人民币,下同)

奖励比例

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

25%

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

30%

200万元-300万元(含200万元)

35%

300万元-400万元(含300万元)

40%

400万元-500万元(含400万元)

4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50%

   第三条 固定资产补助  

  1. 厂房补助:新入驻工业园区自建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对其新建厂房进行补助 , 补助标准为:钢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达 1 万㎡以上的,按厂房实测面积给予 30 元 / ㎡补助,属于不锈钢加工及制品、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的给予 50 元 / ㎡补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达 5000 ㎡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 50 元 / ㎡补助,属于不锈钢加工及制品、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的给予 100 元 / ㎡补助。

  2. 无尘、恒温、恒湿车间补助: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除按厂房补助外,对平均造价超过 1000 元 / ㎡的无尘、恒温、恒湿车间,或经第三方检测达到万级及以上的,给予 500 元 / ㎡的建设补助。

  3. 设备补助:新入驻我县工业园区自建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对新购置的一般生产性设备按设备购置价的 3% 给予补助,对新购置的智能化生产性设备按设备购置价的 10% 给予补助(凭经税务部门审验的新设备购置发票和有关部门核审)。

  第四条 资金扶持措施  

  1. 融资担保

  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县天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生产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参照武政文〔2016〕58 号执行不锈钢生产企业的担保费率。

  2. 提供应急保障资金

  符合应急保障资金借款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县基金公司提供的应急保障资金借款。

  3. 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扶持

  对重特大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延伸中关键性企业的工业投资、技改提升、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市场开拓等大项目、好项目,经武平县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评审通过和县政府批准后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予以引导扶持。

  第五条 创新奖励措施  

  1. 高新技术奖励

  对投产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 8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2. 商标、专利奖励

  商标、专利奖励按县出台政策执行,项目投产后,其产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 25 万元、5 万元和 1.5 万元奖励。

  3. 优先支持申报资金

  支持企业向中央、省、市争取各项产业扶持资金。在“6•18”交易会上与科研院校对接的项目,优先申报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

   第六条 上市奖励措施  

  对在武平县注册、纳税的上市和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进行分类奖励。

  1. 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或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服务协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好工商注册登记后,奖励 20 万元。

  2. 上市后备企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或证券监管部门的备案后,奖励 30 万元。

  3. 企业上市或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成功奖励金:

  (1)上市

  ①企业在境内主板市场(指上交所、深交所)成功上市后,奖励 200万元。

  ②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后,奖励 150 万元。

  ③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包括 H 股、N 股、S 股等形式)成功后,奖励 100 万元。

  ④企业在境外买壳上市或境外造壳上市成功后,奖励 100 万元。

  (2)新三板挂牌融资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 100万元。

  (3)区域市场挂牌融资

  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市场成功挂牌后,奖励 70 万元。

  4. 企业首发融资投资奖励金:

  (1)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县资金总额(以银行汇款回单和会计师事务所增加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及经县审计部门审计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下同)的 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0 万元。

  (2)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县资金总额的 4‰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

  (3)境外直接上市(包括 H 股、N 股、S 股等形式)企业 : 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县资金总额的 3‰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

  (4)境外买壳上市或境外造壳上市企业 : 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县资金总额的 3‰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

  (5)“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企业:按场外市场融资资金实际投资本县资金总额的 3‰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 50 万元。

  第七条 注册外资企业奖励措施  

  1. 注册补助:新落户项目在武平注册成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100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 ( 不含 ) 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人民币。

  2. 到资补助:实际到资 3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 500 万美元 -1000 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 8 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 1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用工保障措施  

  1. 武平工业园区内企业就业员工和城区外的规模上工业企业高级管理、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等方面,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2. 工业园区内企业、城区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总经理人员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就读(教育部门有特殊政策除外)。

  3. 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可给予每人 500 -2000 元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招用工激励政策的,按《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双培育”“双倍增”重点企业招用工激励措施的通知》(武政文 [2018]75 号)文件精神奖补。

   第九条 人才引进措施  

  1. 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凡企业引进人才,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 号)及龙岩市补充规定的 A、B、C 类创业人才的,经与所在企业签订不少于 5 年的服务期协议后,除享受省、市相关待遇外,境外引进的,分别再按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国内引进的,分别再按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引进的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及福建省“百人计划”人才未享受以上 A、B、C 类人才待遇的,参照以上境外引进人才标准执行,分别按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标准给子补助。

  (2)凡企业引进人才,入选福建省特殊支持人才(仅限于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入才、青年拔尖人才)的,到岗后 5 年内,每人每月给予 5000 元的生活补助和每人 200 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经费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3)凡企业引进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 号)文件规定的工科类人才,经省市认定后,除享受省市相关待遇外,参照“梁野英才”标准再给予生活补贴,从认定之日起连续发放 5 年,分别按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博士毕业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每月 3000 元、4000 元、5000 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2. 大力引进企业就业人才。凡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其专业、年龄符合引进年度《武平县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可享受人才补贴。具体为:生活补贴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含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研究生、博士毕业研究生分别为 500 元/月、1000 元/月、2000 元/月、3000 元/月予以发放,连续发放 5 年;经与所在企业签订不少于 5 年的服务期协议(经县人社局鉴证),给予安家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含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研究生、博士毕业研究生分别为 2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3. 大力引进企业技能人才

  对企业引进的大专、高职及以下学历技能工人,除享受《关于服务“双培育”“双倍增”重点企业招用工激励措施的通知》(武政文〔2018〕75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外,经与所在企业签订不少于 5 年的服务期协议后(经县人社局鉴证),再按初级工(含中专生或技校生)、中级工(高职生或大专生)、高级工(在职本科生)、技师、高级技师分别额外享受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装修补助。以上享受政策企业范围为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四个一批”或“双培育”“双倍增”重点企业。引进人才为近五年未在武平区域内就业过,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县注册的公司,且在岗在位 6 个月及以上(其中企业就业人才和企业技能人才还须在武平县内缴交社保 < 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 满 6 个月以上)。

  4. 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具体措施如下:

  (1)补贴引进人才面试差旅费。从县外来武平参加面试的人才,可享受差旅费补贴(含食宿费),具体为:龙岩市内其他县(市、区)来武平的为 200 元/人 . 次,福建省内龙岩市外来武平的为 500 元/人 . 次,江西省、广东省和浙江省来武平的为 1000 元/人 . 次,东北三省、新疆、西藏来武平的为 2000 元/人次,其他省(市、区)来武平的为 1500 元/人 . 次。

  (2)落实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对引进的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安排一套 100 - 120 平方米的周转房,供其租住 5 年,但不得转租,在武平有住房时需退房不再享受;对其他引进人才,通过人才公寓或公租房予以解决,引进人才可按照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有关规定予以申请。在武平县缴交社保(指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险、工伤险三种保险)一年以上,在武平县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毕业生)100 元/m²、普通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300 元/ m²、“双一流”高校(含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500 元/ m²、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1000 元/ m²、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2000 元/ m²。享受购房补贴所购房产 5 年内不得转让,如未满 5 年转让的,需退回相关补贴款。

  (3)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配偶欲到武平就业,符合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条件的,可安排到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县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前向县委人才办、编办、县人社局等部门登记备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引进人才配偶。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学,需在义务教育阶段和公办幼儿园就读,新生入学可以按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学校;中途转学到武平就读的,在学位富余的前提下,可凭人才引进证明按本人意愿就近选择学校。

  (4)开通引进人才“落户”和“医疗服务”绿色通道。“落户”方面,凡引进人才,凭引进人才证明即可申请办理县城常住户口,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随迁落户。户口统一挂靠在县委人才办或本人实际居住地。“医疗服务”方面,县直公立医院为引进人才就诊开通绿色通道。用人单位每年为引进人才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分级建立人才健康档案。

  (5)设立人才购房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 1500 万元,设立人才购房基金(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基金用于人才购房资金不足时,按银行三年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借款给引进人才,每人借款额度不超过 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收购或购买股权且控股园区关、停企业鼓励措施 

  1. 符合入园准入的项目,若收购或购买股权且控股园区关、停企业承接项目建设,按其产权过户办证相关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2. 符合本优惠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第四条至第九条。

   第十一条 新落户园区孵化基地、标准厂房项目扶持措施  

  1. 新落户园区孵化基地项目给予厂房租赁补助。具体办法为,按照入驻企业年应税产值 3000 元 /m²、年税收 50 元 /m²、固定资产投资 200万元 /1000m² 三个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实行租金先缴后补,未达到 70%的不予补助,达到 70% ~ 90% 的按标准 50% 给予补助,达到 90% 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孵化器厂房租金定价确定。

  2. 新落户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同时达到年应税产值 3000 元 /m²、年税收 50 元 /m²、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 /1000m² 的,实行租金先缴后补,第一、二年给予每月 5 元 /m² 补助,第三、四、五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2 元补助。

  3. 符合本优惠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第三条至第八条。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措施  

  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能力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特大项目,实行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农林产品深加工项目视投资规模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武政文〔2017〕24 号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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