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龙山海合作区产业情况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2-25 15:43

  一是简要的产业概况 

  一、合作区概况 

  厦门龙岩山海协作经济区(下称“合作区”)由厦门、龙岩两市合作设立,是两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福建加快发展、支持老区建设的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定位为“五位一体”的生态文明示范区,为福建省山海协作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示范。合作区于2014年5月由省政府批复成立;2014年9月,省委编办批复设立合作区管委会,隶属龙岩市管理;2015年4月,两市为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揭牌。 

  (一)地理位置和范围。合作区位于龙岩市东北翼,距龙岩主城区23公里,规划面积约57.5平方公里(其中:雁石片区面积3.5平方公里,白沙-苏坂片区面积约54平方公里),范围涉及龙岩市新罗区的雁石、白沙、苏坂3个镇,其中雁石片区拟扩区至9.67平方公里,届时合计64平方公里,其中可建设用地6559亩。 

  (二)合作框架。合作区由厦门主导,龙岩市授权合作区管委会行使设区市经济审批管理权限,合作期限30年。合作区享受国家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政策,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以及低丘缓坡试点、山海协作产业园区等相关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厦门、龙岩两市相关产业政策。合作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合作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合作区开发建设,设立国家金库合作区支库。合作区生产总值(GDP)、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数据由两市按5:5分享。省内开展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评价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时,允许两市将源自合作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予以考核评价。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合作区设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内设一办四局(党政办公室、经济事务局、国土规划与住建环保局、财税金融局、社会事务局),核定行政编制10名,一办四局中除社会事务局正职由龙岩市选派的干部担任,其它内设部门正职由厦门市选派的干部担任。下设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加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中心)2个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2名,人员由龙岩方成建制划入。 

  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除启动区(623亩)由厦门方独资开发建设外,其余由厦门和龙岩双方按9:1比例共同出资组建合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运营主体统筹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招商等工作。 

  二是投资环境。 

  合作区主要优势 

  (一)交通便利。高速公路,至厦门市区车程2小时,至厦门西高速出口135公里。客运铁路,已开通的厦龙铁路,动车至厦门北车程仅1小时,2018年底开通的杭广高铁南三龙高铁段(设雁石客运南站)。货物铁路,合作区内设有雁石铁路货运站,依托漳龙铁路和鹰厦铁路,对接厦门港,形成合作区对外海陆联运货物运输通道。依托龙岩陆地港通关通检。 

  (二)政策优惠。合作区是全国唯一享受特区+苏区政策的经济区,享有厦门、龙岩两市政策叠加优势,享有设区市经济管理权限。福建省扶持政策如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省政府指定省经信委制定山海协作产业转移若干扶持政策等。苏区优惠政策,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福建原中央苏区和闽东苏区按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将赣州、宜春、龙岩列为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三)校企合作。合作区与厦门理工学院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设立厦龙工程技术研究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签订军民融合框架合作协议  

  (四)配套齐全。合作区具备水、电、汽、排污、用工等生产要素优势, 依托三个镇区生活配套,助力企业发展。 

   三是投资导向、招商主要方向或产业链缺失环节。 

  厦门市委在厦门产业招商大会提出,以雁石为中心打造厦龙经济协作区(约100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高端机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借助闽西南协同区发展契机,更好融入龙岩市新的城市发展格局和产业发展布局,加快合作区开发建设。以下是合作区目前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协调理顺合作区机制体制问题。6月12日,厦门市黄强常务主持召开厦龙合作区机制体制专题会议。6月27日,龙岩市黄庆辉副市长召开厦龙合作区开发有关问题现场办公会,会议分别对合作区进一步理顺开发机制作出明确指示。目前,《厦门龙岩共建山海协作经济区实施方案》两市尚未签发,合作区各项工作缺少法定支撑。为更好协调改进合作区机制体制问题,进一步促进合作区开建设,建议尽快签发《厦门龙岩共建山海协作经济区实施方案》,对两市合作框架协议进行适当修订,并请市政府着力推进合作区扩区至100平方公里的扩区方案,逐步实现合作区有序滚动开发建设。 

  二是厦龙建发公司后续注册资金问题。按照两市框架协议“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厦龙建发公司由厦门和龙岩双方按9:1比例共同出资组建,统筹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招商工作,共计2亿元。目前厦门住宅集团已全盘接手,完成股权债权划转和公司经营班子组建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快合作区开发建设,厦门市财政在已拨付到位2亿元的基础上,拟于近期增注财政资金用于弥补厦龙公司资金缺口,根据两市共建框架协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建议龙岩市相关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三是关于厦龙山海协作区的招商机制、招商引资政策以及招商政策兑现主体和利益分配事宜。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在两市未共同确定合作区招商引资政策前,按照“融合、共享”原则,由龙岩市、新罗区、厦龙合作区联合开展招商引资,落地厦龙合作区的项目,其招商引资政策按龙岩市、新罗区现行的优惠政策执行(特区叠加政策除外),并由市、区共同负责兑现;引进企业统计数据由新罗区、厦龙合作区共享;项目税收按投资比例“谁投资谁受益、投入产出对等”原则分成。建议:市政府会商厦门市尽快联合发文实施《厦龙合作区招商引资鼓励扶持办法(试行)》,尽快明确引资政策、政策兑现主体等事宜,以便于促进合作区开展招商工作,力争实现在项目引进落地上实现新突破。 

  四是加强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问题。合作区及周边基础较薄弱、配套不完善、区位优势不明显,影响了招商引资与项目落地。为进一步落实市委书记在调研提出的“产业园区就是城市新区和专业化、生态化、生活化”的建设标准,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合作区园区道路、电力、通信网络、供水、污水处理和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合作区提出的与园区周边联动发展的交通、教科文卫、民生、环境整治等17个配套设施建设。  

  五是关于合作区开发建设经费问题,合作区资金保障按照两市框架协议,合作区经费需由两市财政预算安排并经龙岩市人大同意。2019年,厦龙合作区安排工作经费100万元,这远远满足不了龙雁组团大招商、大开发、大建设的需要,建议增加安排项目经费400万元,从合作区现有账户支出。 

  四是投资载体(如主要园区承接能力)。 

  (一)地理位置和范围。合作区位于龙岩市东北翼,距龙岩主城区23公里,规划面积约57.5平方公里(其中:雁石片区面积3.5平方公里,白沙-苏坂片区面积约54平方公里),范围涉及龙岩市新罗区的雁石、白沙、苏坂3个镇,其中雁石片区拟扩区至9.67平方公里,届时合计64平方公里,其中可建设用地6559亩。 

  (二)雁石产业园标准厂房、宿舍楼、文体中心 

  合作区雁石产业园标准厂房4栋,每栋4层。其中1#厂房建筑面积10454.432#厂房建筑面积10454.433#厂房建筑面积15112.434#厂房建筑面积15112.43。标准厂房租金按层数递减,第一层为每月10元/m2,第二层为每月9元/m2,第三层为每月8元/m2,第四层为每月7元/m2。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租金减半,厂房租金采取先收后返的形式。 

  宿舍楼共5层,1楼为食堂,2-5楼每层10间宿舍,共计40间。其中大房间8间,面积约50;小房间32间,面积约36宿舍楼租金为每月10元/ 

  合作区配备职工文体中心,占地面积约11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05平方米,有标准灯光篮球场3片、羽毛球场2片、笼式足球场1片及其它配套附属设施。 

  五是投资政策(主要政策干货)。 

  为加快厦门龙岩山海协作经济区(下称“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协同发展,迅速形成产业集聚,制定本招商引资鼓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政策叠加措施 

  合作区由厦门、龙岩两市合作设立,合作期限30年。合作区由厦门主导,龙岩市授权合作区管委会行使设区市经济审批管理权限。合作区享受国家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政策,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以及山海协作产业园区等相关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厦门、龙岩两市相关产业政策。入驻合作区园区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与厦门、龙岩两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根据省及厦门龙岩两市有关文件,按最优惠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  用地保障措施 

  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土地,其用地按“五通一平”标准供给。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规模较大的龙头产业项目入驻合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免收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参照永定区) 

  第三条  租用厂房补助措施 

  租金标准:合作区雁石产业园标准厂房一至四层租金,分别为每月10、9、8、7元/㎡;综合办公楼租金为每月12元/㎡;宿舍楼租金为每月10元/㎡。(不含物业费、公维金、水、电、通讯等各项费用) 

  对租用合作区雁石产业园标准厂房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租金减半。厂房租金采取先收后返的形式,在企业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中按年度一次性返还。(部分参照永定区) 

  第四条  自建厂房补助措施 

  对企业建设工业标准框架结构厂房一层的按100元/㎡给予补助。对企业建设两层及以上工业标准框架结构厂房的,若行业标准确定为非重型设备的按照第一层100元/㎡、第二层及以上150元/㎡给予补助;若行业标准确定为重型设备的按照第一层100元/㎡、第二层及以上200元/㎡给予补助。对企业建设工业标准单层钢架结构厂房(层高8米以上)按50元/㎡给予补助。厂房建设补助金在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等条件时予以兑现。(部分参照长汀县)自建厂房涉及建设围墙、挡墙、护坡等基础设施的,按照每亩2.5万元至3.5万元予以补助。(参照武平县) 

  第五条  设备补助措施 

  对新设立的产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同时达到《投资合同》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等条件时予以设备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为:①租用合作区标准厂房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②自建厂房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先租用标准厂房后再自建厂房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享受①、②补助形式中的一种)。兑现时序为:①在合作区规划范围内自建厂房的项目在竣工投产后一年内一次性给予设备投资补助;②租用合作区标准厂房的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时补助50%的设备投资;项目竣工满一年,兑现剩余的50%。设备投资补助由合作区管委会凭企业一次性提交的设备购置清单和增值税发票负责兑现。(参照连城县) 

  第六条  物流交通补贴措施 

  对于园区内年度应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部分,每万元给予10元物流补贴。(参照永定区)在城际快速路建成通车前,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在高速公路龙岩北、雁石、苏坂出口之间通行免费。(参照湖北红安) 

  第七条  资金扶持措施 

  合作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重特大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条中关键性企业的工业投资、技改提升、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由合作区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2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5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年贴息额不高于100万元。 

  合作区成立担保公司,对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提供每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给予中小微工业企业还贷应急资金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银行承诺续贷的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资金服务。(参照永定区) 

  第八条  创业鼓励措施 

  在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高端创新项目在合作区落地的,提供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5年的免费创业场所或租金补贴,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股权投资。 

  加强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入驻合作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合作区提供最长5年期限的场地租金补贴。对来合作区创业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硕士(或副高级职称)、博士(或正高级职称),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安家补助。(参照龙岩市,长汀县、武平县) 

  第九条  科技创新鼓励措施 

    对投产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省发改委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技术专利等的企业,按其所获得国家、省、市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参照永定区)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分不同规模给予补助:年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可达800万元;一般性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每家补助额度最高可达25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每家补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且与合作区产业紧密相关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海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合作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非法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团队的,按其研发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收购、并购海外、市外优秀研发机构,分别按照收、并购费用的10%和5%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加快建设高水平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建设与合作区产业紧密结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予以一次性1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参照厦门市) 

  第十条  经济贡献奖励措施 

  对规模以上的自建厂房企业,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产业扶持资金中给予等额奖励。(参照长汀县、漳平市) 

  第十一条  上市鼓励措施 

  企业经证券监管部门辅导备案的,合作区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合作区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70万元补助。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合作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合作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交易的合作区企业按照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注册地在厦门企业融资奖励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参照厦门市) 

  第十二条  外资增长促进措施 

  2019-2022年,对在合作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合作区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参照厦门市) 

  第十三条  就业保障措施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以上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规模工业企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及注册会计师职称者)、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副总以上人员);当年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1亿元以上企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二级法人企业负责人,其子女在厦门、龙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幼儿园就学实行自主择校一次(教育部门有特殊政策除外)。(参照上杭县) 

    对生产投资、年产值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部门经理),按企业实际缴交个人所得税合作区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个人(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实际征收数据清单为准)。(参照长汀县) 

  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正高级职称)、硕士毕业生(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本科毕业生(或技师)、大专毕业生及技术人员到合作区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满一年后分别给予24000元/年、12000元/年、6000元/年、1200元/年生活补贴,每年兑现一次,按服务年限最长连续发放3年。(参照漳平市) 

  第十四条  拓展市场支持措施 

  加大企业拓展市场的扶持力度,给予参加省内、国内、国际展会的企业补贴50%的展位费,最高分别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次数不超过1次。(参照经开区) 

  第十五条  社会招商奖励措施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合作区制定委托招商奖励办法,视情况拨付适当工作经费及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六条  投资服务措施 

  (一)实行手续代理制。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投资商提供有关资料后,由合作区经济事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办理各种证照的报批手续。 

  (二)实行服务承诺制。按照“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要求,对重点项目、重要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实行挂钩帮扶制。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领导挂钩服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挂钩协调服务。 

  (四)实行企业联络员制。凡生产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点在建产业项目,由合作区局办负责人进行一对一联络服务制度,全面协调政策服务、要素保障、法律服务、安全维稳等工作。 

  (五)实行检查报备制。有关单位部门确有需要到企业检查的,应事前向合作区管委会报备。(参照长汀县)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措施  

  对重特大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若涉及重复奖励补助,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自建厂房补助总额以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总金额为上限;其他对企业的年度奖励、补助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区是指厦龙合作区规划范围内雁石、苏坂、白沙片区的项目承载园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合作区组织实施,具体由合作区经济事务局会同财税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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