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惠企政策汇编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0-02-18 15:15

     

    

  1.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罗委〔201784号) 

  2.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罗政办〔2017234号)  

  3.关于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罗政办〔2017278号)  

  4.罗源县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细则(罗政办〔2017246号)  

  5.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石材行业关停后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实施意见》等的通知(罗政办〔2017268号)  

  6.罗源县科技创新驱动战略科技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罗政办〔2017239号) 

  7.罗源县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罗政办〔2017237号)  

  8.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罗政办〔2017238号) 

  9.罗源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措施(罗政办〔2017247号)    

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罗委〔2017〕8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优质要素资源集聚,提升企业产品核心竞争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养、引进高技能、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罗源,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条  符合罗源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达到县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可以申请认定为县级总部企业,享受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相应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 

  第二条  对具有我县特色的新型建筑产业、海洋渔业、现代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特别优势地位的企业,根据实收资本、产值(销售收入)、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综合考评情况,经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可直接享受县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企业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现有企业按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部分的50%-7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关联性、带动性强并对县域经济贡献额大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进一步加大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速达30%以上(含30%),纳税总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在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资产投资任务的企业,按其实际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经县政府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其超出投资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的,给予奖励3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改提升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增幅10%以上,按其增量给予30万元以内奖励。 

  第六条  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3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1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给予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加大对石材行业关停后续转产转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①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②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③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  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力度,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予以扶持转化与应用奖励经费,鼓励其再创造。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十一条  扶持“双创”工作。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每年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引进紧缺急需专业人才。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罗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可享受如下奖励: 

  (一)子女可自主选择县内高中以下学校就读; 

  (二)每年由人才办组织健康体检一次; 

  (三)可申请我县人才公寓房。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各类人才。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50%予以奖励;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70%予以奖励;总部在罗源县并在罗源县年纳税地方级留成部分1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福州市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我县配套补助10万元。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以上政策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1231日。以往文件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中共罗源县委办公室

                                                                                                  201767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罗政办〔2017〕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罗源县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8日   

   罗源县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为鼓励罗源域外企业来罗设立企业总部,提升本区域产业水平,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榕发改服外〔20173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综合型总部认定标准 

  1.在罗源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3.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域外企业不少于2个。 

  4.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10% 

  5.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本办法规定的纳税额是指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不包括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由企业在我县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两税可一并计入,下同)达到以下标准: 

  ①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县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②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县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③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④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⑤旅游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 

  ⑥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6.符合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企业家协会)、台湾百大企业以及央企和国企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第二条 职能型总部的认定标准 

  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罗源县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1.销售中心符合 “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2.运营中心符合 “上年度营业额2亿元以上、上年度其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3.研发中心符合 “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 

  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第二章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2015年(含)以后在我县新注册且于2020年(含)前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2015年以前在我县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视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 开办补助政策 

  (一)综合型总部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参照市《实施细则》,增加一条“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总部,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二)职能型总部开办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县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2年安排,每年补贴50%。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贴20% 

  2.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对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实收资本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3.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1.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和职能型),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和职能型),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到3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我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鼓励总部企业“走出去”,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和职能型)在县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具有我县特色的新型建筑产业、海洋渔业、现代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具有行业领军地位或特别优势地位的企业,根据实收资本、产值(销售收入)、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综合考评情况,经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可直接享受县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 

  第五条 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和职能型),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县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在本县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予以12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2.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补助。 

  3.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的同类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4.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七条 人才政策  

  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规定的,经县政府认定后发放配套补贴、个税返还、子女入(转)学等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县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予以50%奖励。 

  ②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不安排民办学校)。 

  第八条 其他 

  省外企业在罗源县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罗源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新设立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2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新设立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前两年其缴纳的行政事业线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履约保障 

  1.完善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商务局、国土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文体局、工商联、卫计局、农业局、旅游局、医保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县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发改局),负责总部经济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县的,由县总部办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县总部办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本县原有企业在全县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县总部办。 

  第十条  政策实施 

  1.县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总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资金鼓励。 

  2.本实施办法不适合房地产企业。 

  第十一条  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由各乡镇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县总部办复核。县总部办提出复核意见报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复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经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办法。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除人才激励政策外,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县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如超过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奖励兑现程序规定 

  附件 

    

  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奖励兑现程序规定 

    

  一、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认定程序。总部企业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原则,开展总部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1.申报 

  1)符合《罗源县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乡镇或开发区提出申请 

  2.初审 

  1)所在乡镇、开发区收到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县总部办,县总部办会同县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所在乡镇、开发区收到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职能型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职能型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复审 

  县直有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县发改局(总部办)。 

  4.会审 

  县总部办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审,综合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政府审定。 

  5.公布 

  县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总部办在罗源湾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材料 

  1.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1); 

  ②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④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2); 

  ⑤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⑦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见表3); 

  ⑧税务登记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还须提供前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查验); 

  ⑨第三方提供的能体现“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分支机构的比例”的相关证明文件; 

  ⑩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县发改局(总部办)、县财政局、所在乡镇(或开发区)各留存一份; 

  2.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①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4); 

  ②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④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中心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2); 

  ⑤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还须提供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前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⑦能够体现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权比例的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的市场监管局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提供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原件查验); 

  ⑧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的相关数据); 

  ⑨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⑩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县发改局(总部办)、县财政局、县职能总部主管部门、所在乡镇(或开发区)各留存一份。 

  二、奖励兑现程序 

  (一)财税奖励 

  1.财税奖励程序 

  总部企业可向县总部办申请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规费减免、办公用房补助、人才个税奖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励、总部企业走出去等财税奖励。县总部办提出意见送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每季度集中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县发改局联合行文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2.申请材料 

  ①申请开办补助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企业入驻后至领完开办补助年度,分年度国税、地税开具的分税种税收入库证明材料; 

  ②申请经营贡献奖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情况表(见表5);前年度、上年度国税、地税开具的分税种税收入库证明材料; 

  ③申请规费减免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所申请减免规费分费种上年度入库证明材料; 

  ④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上年度房产税入库证明材料(适用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自用证明材料(适用租用办公用房); 

  ⑤申请人才个税奖励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总部企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名单(见表6);高管、专业技术人才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纪要等);高管、专业技术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证明材料(个税奖励仅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奖励,不包括股权转让、偶然所得等其他个人所得税); 

  ⑥申请总部企业走出去奖励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⑦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县发改局(总部办)、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二)子女入学政策 

  1.总部企业中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金融业除外)可向县总部办申请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县总部办每年75日前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子女入学相关申请材料送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安排后由县教育局反馈县发改局(总部办)。 

  2.申请人才子女入学时须提供的材料: 

  ①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申请就学情况表(见表7); 

  ②高管、专业技术人才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纪要等); 

  ③高管、专业技术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证明材料(个税奖励仅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奖励,不包括股权转让、偶然所得等其他个人所得税); 

  ④户口本复印件; 

  ⑤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县发改局(总部办)、县教育局各留存一份。 

  三、其他 

  1.以上申报、奖励兑现材料均须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 

  2.以上复印件均须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3.以上奖励兑现事项,综合型总部企业由县发改局通知落实,并汇总相关申报材料;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由县商务局负责汇总提交县发改局(总部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由县科技文体局负责汇总提交县发改局(总部办) 

    

    

关于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罗政办〔2017〕278号)

    

  根据《关于印发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罗委〔201784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发展,推进全县经济发展提速、水平提升、比重提高,特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一、增长企业扶持政策与奖励 

  (一)申报对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达30%以上(含30%),纳税总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达20万元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长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3.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4.统计部门统一向商务局出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地方财政贡献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增资扩产企业扶持政策与奖励 

  (一)申报对象 

  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在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资产投资任务的企业;2017年经县政府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超出投资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2017年前投产的企业,2017年扩大投资和生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增量部分的1%补助;增加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给予增量部分的1.2%补助;增加10000万元(含)-15000万元的,给予增量部分的1.5%补助;增加15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给予增量部分的1.8%补助;增加20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的2%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2017年经县政府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其超出投资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10%(含)-20%的,给予增量部分的1%补助;超出20%(含)-40%的,给予增量部分的1.5%补助;超出40%(含)-60%的,给予增量部分的2%补助;超出60%(含)-80%的,给予增量部分的2.5%补助;超出80%(含)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的3%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资企业(增资扩产)奖励申请表(附件2); 

  3.增资企业(超合同约定投资)奖励申请表(附件3); 

  4.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5.统计部门统一向发改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审批文件; 

  7.企业近年度资产负债表;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其他事项 

  1.请各乡镇、开发区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有关企业,认真组织指导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相关政策,并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 

  2.企业于次年2月份将申报材料上报县相关部门。 

  3.由县商务局、发改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分别拨付奖励资金至县商务局、发改局。 

 

 

  

 罗源县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细则

 (罗政办〔2017〕246号)

    

  一、总则 

  (一)为支持罗源县辖区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实现快速发展,根据《中共罗源县委、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罗委〔2017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县商务局(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扶持申请。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是扶持申请、兑现奖励的审核、实施部门。 

  (三)本实施细则扶持的对象: 

  1.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罗源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2.企业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企业在成功挂牌或上市后,应及时向县商务局(金融办)提请登记备案,以便制定奖励资金计划。 

  (五)申请奖励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奖励之日起,十年内不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迁离罗源县。 

  二、 奖励标准和奖励条件 

  (一)企业分阶段申请以下奖励: 

  1.成功挂牌“新三板”的,给予奖励30万; 

  2.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申请与受理 

  (一)企业申请奖励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基本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上市、挂牌工作进展情况、申请奖励项目、申请奖励金额等); 

  2___年罗源县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由县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5.与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成功挂牌“新三板”奖励的,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函、企业采取做市商交易、竞价交易或进入创新层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的,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   

  1.申请境内直接上市奖励的:提供中国证监会或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同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企业辅导备案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请境外上市企业奖励的: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外汇进账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以上所有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6份,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四、审核与批准 

  县商务局(金融办)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审核通过后,由县商务局(金融办)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商务局(金融办),再由商务局(金融办)负责兑现。 

  五、管理与监督 

  (一)获得奖励的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报县商务局(金融办)备案。 

  (二)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已获得资助的企业,如违背承诺,有权收回全部扶持金,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县商务局(金融办)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如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触及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自201711日起,在新三板挂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1711日至20201231日。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石材行业关停后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实施意见》等的通知

(罗政办〔2017〕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石材行业关停后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实施意见》《罗源县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罗源县企业技术改造(含新建)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罗源县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7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石材行业关停后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罗委〔201784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利用石材行业关停后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推进全县经济发展,特制定奖励政策如下: 

  一、利用石材行业关停后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企业奖励政策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对象 

  申报的企业为利用石材行业关停后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并在罗源县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且缴税关系在罗源县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后4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后4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二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一、三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建成投产4年内,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利用石材行业关停后旧厂房、厂地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3.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4.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利用旧厂房、厂地证明; 

  5.统计部门出具企业投资规模纳统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7.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其他事项 

  1.请各乡镇、开发区及时将本意见通知有关企业,认真组织指导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相关政策,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 

  2.企业于次年2月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给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统一下达给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给各企业。 

  3.以上政策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1231日。 

 

  罗源县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为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根据《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罗委〔201784号)精神,特制定罗源县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与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3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1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申报条件 

  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资金的报告。 

  2.由国家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州市经信委下发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企业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申请报告中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式两份提交县商务局、财政局。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县政府审定。申报截止时间次年131日。 

  五、其他事项 

  该申报指南自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1231日。 

 

  

  罗源县企业技术改造(含新建)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根据《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罗委〔201784号)精神,特制定罗源县企业技术改造(含新建)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企业项目必须在罗源范围建设,在罗源县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且缴税关系在罗源县的工业企业。 

  2.申报的项目上年度(11日至1231日)建设投资总额(指厂房与设备)达1000万元以上,且已完工投产。(建设投资总额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费用由县政府承担,项目当年取得省、市技改资金补助的无需审计)。 

  3.申报的项目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 

  4.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为基数,投产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幅10%以上。 

  二、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改项目投产后,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为基数,投产后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增幅10%(含10%-20%的,且增量部分超过10万,给予奖励10万元,,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增幅20%(含20%-30%的,且增量部分超过20万,给予奖励20万,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增幅30%(含30%)以上的,且增量部分超过30万,给予奖励30万。 

  三、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技改项目完工前一年和投产后税收地方级留成的证明。 

  5.企业信用情况证明材料。 

  6.统计部门出具的纳统证明 

  7.承诺书。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1.企业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所有材料按顺序胶装,一式两份。封面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式两份提交县商务局、财政局。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县政府审定。申报截止时间次年131日。 

  2.企业信用证明材料由企业自行提供,即通过“信用福州”网站(credit.fzhou .gov.cn)、“信用福建”网站(www.fjcredit.gov.cn)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分别查询后,提供上述三个网站的查询结果,并注明查询渠道、截止时间等内容;或由上述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五、其他事项 

  该申报指南自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1231日。 

 

  罗源县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为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根据《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罗委〔201784号)精神,特制定罗源县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与奖励标准 

  1.培育国际品牌: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给予奖励30万元。                                                                                                                                                                                 

  2.培育国内品牌: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二、申报条件 

  自当年11日至1231日期间由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认定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罗源县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奖励申报表(附件1);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发布(认定)机构公布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5.承诺书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1.企业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所有材料按顺序胶装,一式两份。封面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式两份提交县商务局、财政局。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县政府审定。申报截止时间次年131日。 

  2.企业信用证明材料由企业自行提供,即通过“信用福州”网站(credit.fzhou .gov.cn)、“信用福建”网站(www.fjcredit.gov.cn)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分别查询后,提供上述三个网站的查询结果,并注明查询渠道、截止时间等内容;或由上述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五、其他事项 

  该申报指南自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1231日。  

  

罗源县科技创新驱动战略科技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罗政办〔2017〕23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罗委〔201784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我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金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 

  3.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奖励2万元。 

  (二)申报要求 

  在罗源县范围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县,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 

  (三)申报材料 

  申请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奖励的,须向县科技文体局递交相关材料:(1)《罗源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2)企业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相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二、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金 

  1.对当年度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3万元,予以扶持专利转化与应用。 

  2.新认定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3.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本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辖区的自然人,申请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1.其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获得专利证书,可申请专利奖励;2.新认定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的,须向县科技文体局递交下列相关材料:(1)《罗源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2)国内授权专利证书原件(核查),国内授权专利证书和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3)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提交第一专利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者为县外的,还需提供暂住证(或工作单位证明);申请者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单位证明、身份证原件。 

  2.申请新认定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的,须向县科技文体局递交相关材料:(1)《罗源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2)企业通过省、市认定的相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3.申请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奖励的,须向县科技文体局递交相关材料:(1)《罗源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2)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相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三、“双创”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金 

  1.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3.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每年补助2万元。 

  (二)申报要求 

  1.在罗源县范围内注册,认定的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 

  2.在罗源县范围内注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 

  3.在罗源县范围内注册,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 

  (三)申报材料 

  申请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及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奖励,以及申请市级众创空间运营补助,须向县科技文体局递交相关材料:(1)《罗源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2)企业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相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奖励程序 

  1.申报科技创新企业与实施知识产权(专利)奖励程序: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31-15日向县科技文体局报送材料(一式2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文体局对上报奖励材料审核后,以科技创新奖励项目报送县政府研究审批。 

  2.申报“双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单位在获得相关认定资质条件2个月内向县科技文体局报送材料(一式2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文体局对上报奖励材料审核后,以“双创”奖励项目报送县政府研究审批。 

  五、相关要求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偷税、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及个人,不得享受本政策。 

  六、有关说明 

  本《申报指南》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1331日。其它规定与本《申报指南》不一致,以本《申报指南》为准。本《申报指南》解析权归罗源县科技文体局负责解释。 

 

 

  

罗源县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

(罗政办〔2017〕237号)

    

  为加快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措施: 

  一、增设急需紧缺人才对口专业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对接福州市《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以下简称《五条措施》)关于支持增设海洋经济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3D打印、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政策,依托县职业中学现有开设的专业基础,新增机电应用技术、机械加工技术和数控技术应用等三个紧缺专业,组建“加工制造类”专业群及专家委员会。根据罗源湾开发区、北岸港区和台商投资区产业发展导向,适时增设新能源等专业,为我县临港工业提供人才支撑。经福州市教育、人社、经信等部门认定,县财政给予80万元的开办经费专项补助。 

  二、深化政校企合作办学 

  积极对接市《五条措施》关于支持市属国有和龙头企业参与共建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以及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政策,以创建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为目标,组建由政府牵头,教育、发改、人社、商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宝钢德胜、闽光钢铁、南平铝业、华东船厂、金源集团等国有和大中型企业参与共建多元投资的罗源湾职教集团,经认定为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县职业中学要在“福建省焊接技术应用专业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主动承担福建省市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试点任务,积极创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对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合作企业和职业院校,县财政分别按每生3000元和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相关县直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业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委托在榕技师学院和高级工学校开展培训,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方式为“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培训任务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按每生3000元给予补助。充分挖掘畲族占全县总人口8.1%的民族特色,对接精准扶贫政策,积极拓展民族特色经济项目职业教育与培训,为我县脱贫攻坚和促进畲族地区发展做出贡献。 

  三、拓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 

  支持县职业中学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培养高技能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县职业中学或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所培训对象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数,给予每人350元补贴。落实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和职业培训“见证补贴”等政策,给予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人5002200元补贴。县职业中学学生参加我县就业见习基地或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享受3个月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少于300元。建立健全“首席高级技师”制度。支持企业对获得“首席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或股权制、期权制等,提高技能型人才收入水平。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医疗保健和住房保障待遇 

  参照市《五条措施》,在我县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能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我县优秀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符合以上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在我县医院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的我县引进的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打造校企合作实训平台 

  依托县职业中学实训基地,以服务罗源湾临港工业为宗旨,建设罗源县职教中心公共实训基地,使之成为职中师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产转业以及退伍和进城务工人员、社会青年技能考证培训的综合平台。参照市《五条措施》关于支持建设一批以产业为纽带的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的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经费补助建设县级实训基地;对列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的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补;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补。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由县教育局、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7〕238号)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罗源县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罗源县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罗源县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奖补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罗源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职业教育服务于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根据我县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奖补实施办法。 

  一、奖补项目 

  实施罗源县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五条措施中的第一、二、五条奖补政策。奖补项目包括县职业中学增设符合我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的专业、县职业中学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建设多元投资主体的职教集团和建设校企合作的公共实训基地等项目。 

  二、奖补对象 

  本实施办法奖补对象为县职业中学及合作企业,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申报条件 

  (一)县职业中学增设符合我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的专业。依据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人才和产业政策及专业设置要求审定,奖补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如在目录外设置专业须经专家组认定)。 

  新增专业申请奖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培养急需紧缺人才的专业;2.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3.具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实验实训设备、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4.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结构比例合理,其中县职业中学增设专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与所开设专业相关的专职专业教师和2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高级工)以上的外聘兼职专业教师;5.每一专业当年招生人数不少于20人。 

  (二)县职业中学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申报对象为目前已开展实施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培育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现代学徒制申请奖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构建以行业(企业)与学校二元主体、学徒与学生二元身份、师傅与教师二元教学、企业与学校二元管理、企业与学校二元评价、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二元证书、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二元学制为主要特征的校企协同育人新机制;2.改革招生考试办法,由行业(企业)和学校提出招生对象、专业、规模等需求,试点专业优先选择省级品牌专业和市级骨干专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专业和新兴专业,规模控制在20—60人;3.转变教学方式,采取“校企双主体、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共同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由行业(企业)与学校采取校企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4.重构课程体系,适应岗位需求,对接职业标准,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专业教学计划,共同研究整合专业基础课、主干课、核心课以及技能实践课,形成适应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5.强化实习实训环节,学校、行业(企业)共同研究制订实习实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岗位实习实训考核标准,专业核心课程实习实训运用真实任务、真实案例教学的覆盖率达80%以上;6.突出行业企业导师责任,行业(企业)要选拔优秀技术技能人员和管理骨干担任学徒的导师,行业(企业)导师承担学徒60%以上实践课程教学任务,根据不同专业特点,1个师傅带徒弟人数不超过5个;7.完善学业考核机制,建立以学徒自我评价、教师评价、导师评价、行业(企业)评价为核心的学徒学业成绩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县职业中学学生就业的专业对口率达到60%,学生双证率达到90%以上。 

  (三)建设多元投资主体的职教集团。申报对象为经福州市培育的职教集团或我县区域性职教集团。 

  职教集团申请奖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职教集团要具备以资本为纽带、以行业为龙头成立法人实体,由行业企业高管担任董事长,积极推行招生即招工、校企联合培养,校企共建实训中心,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在集团内部完成教学过程和实习实训环节等主要特征;2.探索职教集团实现形式,推动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主体通过资本、土地、房舍、设备、技术等使用权租赁、托管、转让、整合等形式,组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3.完善职教集团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职教集团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3.要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推动校企双主体育人、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明确学徒的员工和学生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努力实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4.要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企共同制定职业技术人才培养标准、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体系、参与教学过程、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估,面向职教集团企业员工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5.推进校企之间人员互派互聘,建立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双向聘用机制,健全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和“访问工程师”进修制度,建立校企共同培养培训“双师型”专业教师的长效机制。 

  (四)建设校企合作的公共实训基地。申报对象为被福州市列为培育培育对象的行业性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或县级公共实训基地。 

  公共实训基地申请奖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公共实训基地要紧密结合我市“五区叠加”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以工科类为主,面向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建设行业性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2.要具备教学实习、生产实训、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能竞赛、产品研发等多种功能,面向学校和合作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开放式综合性基地;3.管理规范,坚持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对公益性、公共性和社会急需的实训项目免费提供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予以补偿,向学校和企业、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实训,开展技术服务、技能鉴定等服务项目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四、奖补申请办法和审核认定 

  1.申请时间:县职业中学增设专业、现代学徒制、职教集团和公共实训基地等项目申请奖补时间为每年9月份申报。 

  2.申报材料: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县教育局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职业院校奖补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紧缺专业设置项目须提交《罗源县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紧缺专业设置奖补申报表》(见附件3)及实施性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须提交《罗源县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奖补申报表》(见附件4)及相关成果佐证材料;职教集团项目须提交《罗源县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教集团项目奖补申报表》(见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实训基地项目须提交《罗源县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6)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已列入市级培育、建设项目或示范性项目的要附上相关文件。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电子版按主管部门发送至县教育局办公室邮箱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箱 ) 

  3.评审认定:县教育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贸局及行业代表组成专家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各申报单位项目进行评审,优先选择目标明确、方案完善、支持力度大、示范性强的申报单位。 

  4.拨款方式: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及额度,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直接下拨资金到相关单位。 

  五、奖补标准和资金使用 

  1.奖补符合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的专业,一次性补助80万元。 

  2.开展“现代学徒制”经专家组认定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试点专业,按参与学徒制试点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合作企业每接收1名学徒,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补助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当年申报试点的专业在上学年级专业中申报,以三年为试点周期。 

  3.多元投资主体的职教集团被省教育厅评为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或经专家组认定符合奖补条件的职教集团,奖励牵头职业院校50万元。 

  4.对作为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奖励牵头建设单位50万元,经省教育厅认定的列入省级培育建设项目的公共实训基地,奖励牵头建设单位200万元,对经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奖励建设单位300万元。 

  5.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包括必要的图书及软件购置)、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合作企业培养学生所需的水电、实习耗材开支、师傅带徒加班补贴、交通食宿等。 

    6.以上奖补项目专项资金从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罗源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措施

(罗政办〔2017〕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印发罗源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罗委〔20178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推进实施《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以下简称《七条措施》),完善人才引进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若干措施》第十二条所称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是指毕业于“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境外著名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于我县重点企业各类毕业生,或者受聘于其他企业(包括个人创业)属福州市紧缺急需类毕业生;  

  2.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达到起征点的),同时在福州市落户或居住(户口本或居住证); 

  3.来罗工作满一年以上。受聘于企业的须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个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由人才所在企业向我县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报,经初审、复核、确认、公示等程序后,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不限制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符合福州市实施细则第七条“经认定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其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在我县范围内可一次性选择任一学校(高中以下)就读,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享受我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六条 符合福州市实施细则第七条“经认定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享受健康服务待遇,每年由我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第七条 符合福州市实施细则第七条“经认定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我县已在南洋花园配置了3565㎡的人才公寓,提供给人才租住。 

  第八条 符合福州市实施细则第七条“经认定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年薪不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50%予以奖励;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年薪不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70%予以奖励;总部在罗源县并在罗源县年纳税地方级留成部分1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予以奖励。 

  第九条 根据福州市《七条措施》第五条所称的“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我县在福州市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配套补助10万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直接发放到人才个人账户;第九条发放到所在企业账户,按照《福州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管理服务办法》(榕人引〔20133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人才均须在我县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县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  人才公寓租赁 

  第十二条 根据福州市《七条措施》第六条所称“允许配建人才公寓”,是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用于企业生活配套、专门提供给人才居住的过渡性租赁公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安排、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采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配租给企业,企业分配给人才的办法,由企业统筹安排租住标准。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房源申请,采用个人申请,企业和园区确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并统筹安排选房入住,最大可能地惠及县内各种类型企业和人才,优先满足新引进项目的需求。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申报人,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省市人才计划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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