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07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厅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厅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标题  文号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标题: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

  3.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4.内容概述:为方便公众查询而设立的数据项,取自信息标题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文件类政府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发布机构:信息产生机构。发布机构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三)公开形式 

  1.通过本厅网站(http://gxt.fujian.gov.cn/) 

  2.微信公众号

  

  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闻发布会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厅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27号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境外人员或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福建省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806299

  传真号码:0591-87815623 

  电子邮箱:zfxxgk@gxt.fujian.gov.cn(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 

  邮政编码:350003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建省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厅受理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①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厅监察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厅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91-8781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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