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协同发展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24-08-06 10:27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申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一贯立场、方针、政策没有改变,释放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推动国企民企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新阶段的明确信号。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促进国企民企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协同发展,必将进一步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必将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牢牢把握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价值意蕴

  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决定》遵循客观规律、把握重大原则,对国企民企协同发展体制机制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旨在推动国企民企深化合作、取长补短、协同发展,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从功能定位看,国企民企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决定》不仅提出增强国企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也强调坚持致力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以及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推动民企加强与国企交流合作、参与国企改革等作出具体部署。这些阐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仍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国企民企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都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或缺、不可替代。

  从改革举措看,国企民企公平竞争、协同发展。《决定》要求国企民企等各类经营主体弘扬企业家精神,在改革创新和公平竞争中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明确提出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聚焦部署“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等改革举措,旨在激发国企民企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与此同时,《决定》提出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企等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企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健全拖欠民企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等。这些是推进国企民企共同发展、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平等保护的具体部署,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国企民企深化合作、取长补短、协同发展。

  从发展成效看,国企民企互补分工、共同进步。国企民企互补分工、量质齐升,十八大以来国企实力壮大、民企活力迸发,国企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能源、军工、民生等重要基础产业和关键领域,民企在互联网、大数据、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领域比较优势凸显。从2012年到2023年,进入世界500强的国企从65家增长到97家,民企从6家增长到36家;国企营业总收入从423769.6亿元增长到857306.1亿元;民企占全国企业总量从79.4%提高至92.3%,达5300余万户,个体工商户由4000余万户增加至1.24亿户。国企引领带动民企协同发展成效显著,不断丰富国企顶天立地、民企铺天盖地的企业发展格局。央企对外参股投资民企等各类所有制企业超过1.3万户,与产业链上下游5700多家各领域民企协同发展;国企、民企、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工业软件、工业母机、深海空天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并打破国外垄断,共同为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了重要贡献。

  牢牢把握进一步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践要求

  贯彻落实《决定》部署要求,需要聚焦重点、聚合力量,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国企民企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助推深化国企改革提升、促进民企合规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链安全和供应链韧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速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新格局。

  健全协同制度规则,共同促进公平竞争、平等合作。《决定》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旨在把有利于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把不利于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各种障碍掣肘破除掉。一是进一步强化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制度和法律保障,通过立法、执法等环节确定国企民企平等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建立国企逾期未支付民企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改革的穿透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清理资质认定等各种显性隐性进入壁垒,推动破除在产业配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影响民企平等准入的隐形门槛和壁垒,助力国企民企准入畅通、规则一致地参与市场竞争、协同发展。三是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企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引导民企完善治理结构与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有效保障国企民企顺畅合作、平等互利。

  加强资本对接融合,共同促进各类资本优势互补、健康发展。《决定》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也重视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健全国企投资带动民企投资机制,综合运用资产收购、股权投资、业务整合、基金等多种方式实施战略性投资,推动国企民企联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引导民企参与国企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让民企通过资本融合进入更多的市场领域。二是进一步健全民企引入国有资本机制,推动民企通过合资建设、增资扩股、投资并购等方式协同,吸引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国有战略性资本跟投、直投,促使民企更加规范健康发展。三是进一步健全国有资本支持民企融资机制,统筹用好财政贴息、奖补、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性金融等工具,创新对民企依托供应链应付账款、订单等的信贷产品供给,加强种子基金、风险投资、投贷联动等方式科技金融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民企轻装上阵、高质量发展。

  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共同促进发展分工协作、互利共赢。《决定》提出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抓紧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一是加强产业错位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企加快向重大技术装备、新一代移动通信、应急管理等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前瞻性产业集中,为广大民企发展释放空间。二是加强供应链协同联动发展,发挥国企“以大带小”作用和民企“以小托大”价值,通过供需对接、项目共建、渠道共用、降低国企采购门槛等方式,促进国企带动“链上”民企协同发展,实现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分工协作、促进充分竞争、降低交易成本。三是加强国企民企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供需对接平台建设,实施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对国企民企等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大宗商品、汽车、纺织、医药、化工等重点领域资源要素在平台集聚、供需无缝对接。

  加强科技创新协同,共同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自主可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企业要“在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更大作用”。《决定》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和更加包容审慎环境氛围,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一是推动国企民企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中心、设立联合创新项目、抱团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方式,将民企吸纳入“国字号”科研体系、参与高精尖技术研发,增强国企民企知识产权布局与协同运用能力。二是推动科创重大基础设施国企民企平等使用,引导国企向民企开放共性关键技术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中试验证基地等,将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国企申报科技项目、参与建设科创平台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国企民企协同开发新技术加快迭代升级。三是推动国企民企科创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国企民企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创成果转移的风险规避机制,推动国企通过技术授权方式将科创成果许可民企,及时响应民企所需“敢”转“快”转。引导民企依托科创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产业,形成以市场收益反哺创新产品研发的国企民企共进共赢格局。

  (作者单位:福建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