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年产23万吨含氟新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龙氟字〔2023〕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03-350823-07-01-592150。项目一期已于2022年11月建成投产,属补办节能审查。项目分四期建设,包括拆除企业原1#、2#生产线、铵盐综合车间及配套设施,并通过更换产能瓶颈设备等方式对企业原3#线技改,新建3条4万吨/年无水氟化氢生产线和5万吨/年电子级氢氟酸、0.8万吨/年电子级氟化氢铵、0.8万吨/年氟化铵、0.4万吨/年电子级氟化锂等生产线各1条,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项目全面建成后将形成年产23万吨含氟新材料(无水氟化氢16万吨/年、电子级氢氟酸5万吨/年、电子级氟化氢铵0.8万吨/年、电子级氟化铵0.8万吨/年、电子级氟化锂0.4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并副产氟石膏、氟硅酸、氢氟酸等产品,其中年新增10.5万吨无水氟化氢供企业所属集团公司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采用萤石-硫酸法工艺生产无水氟化氢;以自产无水氟化氢为原料,经精馏、提纯等工序生产电子级氢氟酸产品;以氟化氢和液氨为原料,采用液相法生产电子级氟化铵、氟化氢铵产品;以固体碳酸锂和氢氟酸溶液为原料,采用直接制备法生产电子级氟化锂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反应转炉、蒸汽发生器、烘干转炉、反应釜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8年3月全面建成投产。项目全面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2602.16tce(当量值)、42219.32tce(等价值)。一期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107.48tce(当量值)、7616.43tce(等价值);其中,新增年消耗电力889.29万kWh、天然气57.6万Nm3、烟煤4881.91t。二期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705.50tce(当量值)、13707.31tce(等价值);其中,新增年消耗电力1769.10万kWh、天然气680万Nm3。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8689.99tce(当量值)、62803.77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8317.88万kWh、天然气2313.73万Nm3、烟煤10736.92t。项目中的一、二、四期无水氟化氢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306.01kgce/t、266.59kgce/t、266.57kgce/t,三期电子级氢氟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6.00kgce/t,均优于项目改扩建前和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一、二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龙岩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龙岩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一定影响;三、四期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龙岩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龙岩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龙岩市工信局、上杭县工信科技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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