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扩产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改升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11-350322-07-01-282896。项目新增5台密炼机、10台成型机、20台缠绕机、37台硫化机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5条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2.2万条、8万吨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天然胶、合成胶、炭黑、钢丝帘线、胎圈钢丝、隔离剂等为主要原料生产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密炼机、成型机、缠绕机、硫化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11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2681.42tce(当量值)、33924.95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6687.01万kWh、天然气1183.08万m3、柴油66.53t。项目轮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83.76kgce/t,优于《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2012)中的先进值及项目扩建前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莆田市“十四五”和“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莆田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影响较小,对莆田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莆田市工信局、仙游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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