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智能氧化生产线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2023-05-31 16:49

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智能氧化生产线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06-350181-07-02-750926。项目购置14台氧化整流器,建设7台氧化槽;购置3台单锡盐着色整流器,建设1台着色槽;购置1台烘水炉,并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智能氧化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4.5万吨阳极氧化铝合金型材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铝合金坯件为原料,采用硫酸阳极氧化技术生产阳极氧化铝合金型材。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氧化槽、着色槽、烘水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3年8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32.16tce(当量值)、11217.03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3678.41万kWh、天然气45.66万 Nm3。项目阳极氧化型材(其他型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1.83kgce/t,优于《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1-2014)先进值及项目扩建前产品能效水平。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影响较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福州市工信局、福清市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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