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年产18万吨生物饲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福州海大饲料〔202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018-350122
-13-03-053191。项目已于2019年7月开工建设,属补办节能审查。项目购置12台超微粉碎机、6台膨化机、5台烘干机等主要生产装置,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6条膨化饲料生产线、1条粉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8万吨生物饲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鱼粉、肉粉、蛋白粉、豆粕和面粉等为主要原料生产膨化鱼料;以鱼粉、淀粉和膨化大豆等为主要原料生产鳗鱼粉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超微粉碎机、膨化机、烘干机、混合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3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626.43tce(当量值)、12444.62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2270.84万kWh、天然气491.21万m3。项目主要产品膨化鱼料单位产品能耗56.33kgce/t,鳗鱼粉料单位产品能耗6.25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影响较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福州市工信局、连江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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