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根据无线电干扰投诉,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法吴某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自2023年7月起,吴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梅岭新村X幢XXX室擅自设置、使用1台手机信号放大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肖某某开展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拍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当事人对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二)》序号1第1子项中“从未申办无线电台(站)执照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重新启用已办理注销手续的无线电台站(含地球站),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1台手机信号放大器的行政处罚。8月6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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