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呢?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时间:2023-02-07 17:07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与价格优惠是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三项主要措施。(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近乎独享这部分采购项目“蛋糕”。(二)预留份额。《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明。(三)价格优惠。《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评审优惠,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为鼓励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对于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分包的项目,小微企业合同份额超过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者大型企业、中型企业相应的评审优惠政策。此外,《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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