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再延续使用。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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