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监控化学品有哪些规定?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时间:2024-02-26 1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