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监控化学品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时间:2022-11-07 16: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产监控化学品按类别需要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备案;

  2、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3、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初审

  4、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以上事项均可在省工信厅网上办事大厅实现线上办理,具体过程可咨询0591-87557623(省工信厅行政服务中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