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置换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时间:2022-10-04 17:17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国发41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以下简称337号文),并联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严肃产能置换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建立了水泥和平板玻璃两个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置换机制,并配套实施了产能清单制度和跨省置换听证会制度。企业开展产能置换,特别是跨省产能置换,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精神和以上政策要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磷石膏等大宗固废协同处置,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诚实守信,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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