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办法》《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国软件名城、名园管理工作,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中国软件名城创建优先支持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等,以及拥有2家及以上中国软件名园的城市。中国软件名园创建优先支持中国软件名城、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以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的软件园区。
关于印发中国软件名城(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信发〔202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办法》《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办法
2.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2月10日
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加强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工作,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软件名城是指产业实力突出,规模效益和发展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融合应用、环境营造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创建目标,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坚持部省市协同联动,以“统筹规划、联合推进、突出特色、务求实效、发展创新、动态调整”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支持本辖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城市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条 中国软件名城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适时更新。指标体系是指导中国软件名城申请、创建、评审、授予、提升、管理的标准体系。
第六条 支持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等,以及拥有2家及以上中国软件名园的城市,优先创建中国软件名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凡具备申请条件的地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城市均可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其中,直辖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地级市经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的条件:
(一)直辖市、地级市及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度重视,对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积极主动;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础良好、规模较大、发展潜力较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较高,拥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骨干软件企业和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创新能力较强,产业特色鲜明、生态较好;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带动效应明显,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加速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对城市文化塑造及品牌提升具有积极影响;
(四)产业政策支持力度较大,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资源条件和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具有较为完善的适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物理载体环境,产业基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情况良好。
第九条 申请城市应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市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城市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申请表;
(三)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方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城市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对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城市,启动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十二条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建立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达标计划,并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创建城市应做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动员宣传,积极利用中国软件名城平台贯彻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并与中国软件名园等其他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升软件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创建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整合资源大力支持,督促创建城市实施好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
第十五条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周期为3年。对于创建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创建城市,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创建周期,但原则上创建周期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评审授予
第十六条 创建城市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在总结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认为达到创建标准的,经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评审申请,报送自评报告等评审材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评审材料,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指标体系和评审规范,采取文档审查、实地考察、重点访谈、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八条 对通过评审的创建城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未通过评审的创建城市,出具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
第五章 发展提升
第二十条 中国软件名城应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持续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名园、名企、名品、名人,培育产业集群竞争优势,构建软硬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软件名城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综合利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宣传引导等手段,从产业创新、企业培育、应用示范、生态优化、人才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持续给予中国软件名城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提升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政策规划、技术创新、试点示范、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常态化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中国软件名城与中国软件名园的交流机制,推动名城名园协同提升;建立宣传推广机制,丰富对中国软件名城的宣传形式,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中国软件名城评估工作,发布评估结果,以星级体现(最高级为三星,星级越高发展质量越好)。对评估结果为一星的中国软件名城,给予提醒,责令整改;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一星的,公告退出。
第二十五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的城市,查实后取消创建资格,已批准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制作使用中国软件名城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信软〔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软件名城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产业实力 (20分) |
产业规模 |
软件业务收入1 |
纳入统计范围软件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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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增速 |
软件业务收入增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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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以上软件企业数量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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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从业人员数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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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效益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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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3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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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对城市GDP增长贡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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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 |
关键软件业务收入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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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 (35分) |
企业培育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数量占比 |
上市软件企业数量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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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长性企业数量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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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子公司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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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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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保障 |
获国家级软件奖项人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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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素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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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及相关专业在校生占全部在校生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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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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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软件人才引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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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新 |
代表性软件产品发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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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专利、著作权数量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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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领域标准制修订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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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软件专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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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创新载体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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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研发投入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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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发展 |
国内开源基金会捐赠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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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知名开源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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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开源项目贡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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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商业化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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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社区活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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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教育普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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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文化传播活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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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水平 (24分) |
重大工程应用 |
重大工程软件应用情况 |
软件应用试点示范行业覆盖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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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应用 |
重点行业软件支出金额及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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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应用场景开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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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软件应用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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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服务应用 |
重点领域软件支出金额及占比 |
|
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情况 |
||
重点领域软件应用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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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环境 (21分) |
政策环境 |
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及规划情况 |
软件专项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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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环境 |
国家级软件园区数量 |
|
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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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环境 |
软件业发展扶持资金总额及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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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投融资支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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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增值税退税额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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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支持 |
开源软件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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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软件发展扶持资金总额及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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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活动 |
软件重大活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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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保障 |
软件“一把手”工程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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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运行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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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项 |
重大突破 |
软件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大突破情况 |
软件产业链“补短板”取得重大突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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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影响力 |
行业地位及特色方向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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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调查 |
软件企业及从业人员满意度调查 |
注:
1创建控制性指标: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亿元。
2创建控制性指标:软件业务收入增速不低于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平均增速。
3软件业: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同。
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规范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工作,推动软件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软件名园是指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和发展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在创新发展、产用协同、生态培育、环境优化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创建目标,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软件园区。
第三条 中国软件名园管理以“统筹布局、协同推进、突出特色、应用牵引、动态调整”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地区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工作。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软件园区开展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条 中国软件名园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适时更新。指标体系是指导中国软件名园申请、创建、评审、授予、提升、管理的标准体系。
第六条 中国软件名园特色方向包括关键基础软件、大型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
第七条 支持中国软件名城、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以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的软件园区,优先创建中国软件名园。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凡具备申请条件的软件园区均可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园。申请条件包括:
(一)软件园区所属地市级人民政府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对开展中国软件名园工作积极主动;
(二)软件园区成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的建设和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规划明确,地域边界清晰,基础设施良好;
(三)软件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度较高,业务收入规模、增速比较优势明显,具有一定产业特色,拥有若干知名软件企业和产品,对城市主导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应用支撑能力;
(四)软件园区在服务软件企业方面,拥有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投资融资、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九条 软件园区在所属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下,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申请上报文件;
(二)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申请表;
(三)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方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中国软件名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通过审查的软件园区,启动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十一条 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须建立创建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分解目标任务,制定推进计划,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创建园区要加大资源要素投入,聚焦特色方向,加快培育名企、名品,提升创新能力,加强产用协同,健全产业生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创建园区所属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市级人民政府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国软件名园创建指导协调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综合利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宣传引导等方式,从基础建设、产业布局、企业孵化、应用示范、生态培育、人才保障等方面对创建园区给予支持,督促创建园区实施好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 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周期为2年。对于创建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软件园区,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创建周期,但原则上创建周期不少于一年半。
第四章 评审授予
第十五条 创建园区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在总结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认为达到标准的,经所属地市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评审申请,报送评审申请表、自评报告等评审材料。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评审材料,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创建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采取材料审查、会议答辩、实地考察、专题座谈等形式,对创建园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对通过评审的创建园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未通过评审的创建园区,出具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创建园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
第五章 发展提升
第十九条 中国软件名园应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做强特色、做大优势,进一步提升集聚发展能力,加快壮大名企、名品,强化在特色方向的生态影响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第二十条 鼓励中国软件名园所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在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土地利用、资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组织中国软件名园加快发展提升,并以中国软件名园为支点,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组织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
第二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跟踪本地区中国软件名园发展情况,加强日常督导和管理,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向中国软件名园集聚。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园发展提升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规划布局、政策落实、试点示范、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常态化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园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中国软件名园与中国软件名城的交流机制,推动名园名城协同提升;建立宣传推广机制,丰富对中国软件名园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园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中国软件名园评估工作,发布评估结果,以星级体现(最高级为三星,星级越高发展质量越好)。对评估结果为一星的中国软件名园,给予提醒,责令整改;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一星的,公告退出。
第二十五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的软件园区,查实后取消创建资格,已批准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软件园区不得使用中国软件名园相关称号、制作使用中国软件名园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软件名园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产业基础(23分) |
产业规模 |
软件业务收入规模及利润总额 |
单位面积软件业务收入规模 |
||
软件从业人员总数 |
||
产业特色 |
关键软件领域业务收入占比 |
|
关键软件领域“名企”数量及占比 |
||
关键软件领域“名品”数量及占比 |
||
关键软件领域高端人才数量及占比 |
||
开源基础 |
参与国内开源基金会建设的企业数量 |
|
园区明星开源项目及开源社区数量 |
||
园区开源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数量及服务能力 |
||
发展潜力 (30分) |
产业增速 |
软件业务收入及利润增速 |
园区软件业务收入在城市中占比增速 |
||
创新能力 |
园区规上软件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增速 |
|
园区创新载体数量增速 |
||
软件专利及著作权数量增速 |
||
企业实力 |
重点软件企业数量增速 |
|
高成长性软件企业数量增速 |
||
人才水平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
软件研发人员占比增速 |
||
开源活力 |
园区内明星开源项目活力 |
|
园区内明星开源社区活力 |
||
园区内举办开源活动数量及成效 |
||
应用水平 (27分) |
关键应用 |
关键软件应用场景开放数量占比 |
享受国家首版次软件支持政策的企业数量占比 |
||
重点制造业企业关键软件采购额占比 |
||
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软件数量 |
||
示范推广 |
协同攻关与体验推广中心建设数量及服务水平 |
|
关键软件应用示范情况 |
||
开源应用 |
基于国内开源项目孵化商业产品的数量 |
|
园区内基于开源的商业化企业数量 |
||
园区内基于开源的上市企业数量 |
||
保障能力 (20分) |
政策保障 |
园区落实国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规划情况 |
支持本园区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
||
资源保障 |
产教融合水平 |
|
产融合作水平 |
||
服务保障 |
园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
|
园区内投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
||
园区内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
||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
园区承办软件领域重要活动情况 |
||
城市支持 |
名园工作推进机制建设情况 |
|
城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力 |
||
附加项 |
满意度调查 |
园区软件企业及从业人员满意度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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