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9-04-30 16:10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94号,以下简称《十五条措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制定出台《十五条措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作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深化产教融合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政策措施。

  二是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现实需要。深化产教融合,对于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加快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职业教育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同程度存在人才培养和产业需求“两张皮”问题。必须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提高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程度,构建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完善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是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职业教育需要更加旺盛,期待从有学上到上好学、从会手艺到技艺精、从可就业到能发展。办好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在育人方式、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破除长期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使职业教育与产业同步发展、职业院校与企业同步成长,提升我省职业教育水平。

  二、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15条措施、32条意见。在推动布局调整方面,提出加强产教融合规划引领、构建产教融合专业体系2条措施。在发挥企业作用方面,提出打造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促进企业参与办学、推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3条措施。在推进协同育人方面,提出构建产教融合育人模式、建设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完善产教融合培训体系、持续扩大对外交流合作4条措施。在搭建对接平台方面,提出发挥行业协调指导作用、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2条措施。在完善保障机制方面,提出积极支持产教融合发展、落实产教融合优惠政策、建立产教融合激励机制、健全产教融合推进机制4项措施。

  三、主要创新点 

  《十五条措施》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政策措施,也结合我省实际,着力在体制机制和政策上寻求突破,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创新点。

  一是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发改、教育、人社、财政、工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资部门积极参与的产教融合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各设区市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建设职业教育园区、产教融合园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组织优质职业院校“一对一”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大学对口帮扶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应用型本科高校。

  二是促进企业参与办学。以项目为抓手,引导和促进企业参与办学。鼓励企业和学校合作共建非独立法人的产业学院,推动国有和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教集团,储备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等。

  三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理清校企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办学机构的实现路径,允许公办职业院校利用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评估价出资),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与企业共同举办非营利性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办学机构,明晰举办权并依法办理登记。

  四是深化校企协同育人。突出工匠精神培养,提出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素质教育,明确中小学要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职业院校要将培育工匠精神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高职教育“二元制”等培养模式改革,形成校企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

  五是搭建产教对接桥梁。提出建立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产教融合工作协调对接制度,将产教融合具体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设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制定产教融合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产教融合效能监测评价,多种措施推动教育与产业对接。

  六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出鼓励各地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教融合发展,保障校企深度合作。企业方面:定期表扬和奖励,对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经费奖补等方式予以倾斜支持。学校方面:学校与企业项目合作相关成本费用,根据合作协议予以列支;取得的收入或收益,根据合作协议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分配。教师方面: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及教学科研相关的社会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可提取50%~70%的比例用于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追加绩效工资总量。经所在单位同意,教师与企业人员相互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