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改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18-12-14 17:12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简称“能评)由立项前改为开工建设前。 

  能评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对企业投资项目“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等“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7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能评工作的规定条款进行了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1123对《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能评前置审批,改为开工建设前与其他审批事项并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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