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三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布实施。其中,《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删除和修改了关于散装水泥基金征收的6个条款,内容包括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相关行政处罚。
我厅将深入贯彻执行《条例》修正案,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和有关规定,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停止征收后的结退余留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附:《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修订主要条款:
1.删除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三十条。
2.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按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处以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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