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省政府于2018年9月20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七条措施》(闽政〔2018〕19号)。
现就《七条措施》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强调建立创新绩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分类施策,激励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第一款,建立与企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生产经营情况相挂钩的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对高研发投入企业实行创新绩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示范带动更多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款,对地方政府创新绩效考核奖励。对标国家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要达到2.5%的目标要求,根据县域实力,将县(市、区)按四类划分分解任务,对研发投入居前1~3位的对象分别给予奖励,激励地方进一步强化落实创新驱动的责任担当和意识能力。
第三款,加强重点创新主体培育。建立重点“双高”(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和重大创新项目党政领导挂钩和联系人制度,筛选100家重点高成长企业和100家高新技术企业,抓好政策精准辅导,优化管理服务,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
第四款,简化程序切实提升企业创新获得感。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通过网上在线申报,由省科技厅、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确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市、县(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条:强调进一步发挥好福厦泉自创区在推进我省创新驱动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一款,建立完善福厦泉自创区绩效考核制度,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激励三地争优创先,主动有效作为。
第二款,要求福厦泉三市落实建设自创区的主体责任,创新自创区运行管理模式。放大自创区外溢效应,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其他高新区和两个协作区共同发展,推进自创区与自贸区“双自联动”。
第三款,加快推动山海科技协作,共建创新平台,并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激励,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款,加快发展创新工场、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等给予奖励。
第三条,主要针对我省前沿学科融合和重大领域创新资源集成度不够高等现状,着力打造若干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
第一款,主要明确建立省实验室的目标需求、基本原则、主攻方向和重要意义,即通过建设省实验室,汇聚高端创新人才,打造创新示范高地,增强我省战略性科技实力,培育发展新优势。
第二款,明确省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和考核机制、资助方式等,省财政每年资助每个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资助5年,省实验室所在地政府在用地、基础建设、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三款,创新省实验室体制机制,支持其建立新型运行机制,在岗位设置、人员聘任、职称评定、研究方向和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四条,紧扣我省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高水平创新平台不足等短板,加大支持力度,吸引更多重大研发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在闽扎根发展。
第一款,在落实已有重大研发机构引进政策基础上,加大奖励资助标准。
第二款,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高效灵活的市场化机制,扶持培育更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激发创新活力。
第五条:加大行业领军企业研发扶持力度。
第一款,支持我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按企业所获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激励企业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瓶颈。
第二款,鼓励市县对企业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进行奖励,共同聚焦发力。
第三款,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参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并提高资助标准。
第六条: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若干举措,推动我省人工智能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
第一款,针对数据资源分散、信息“孤岛”等现象,强调发挥好“数字福建”建设成果作用,加快制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政策,增强企业和公众数据获得感。
第二款,强调依托省科技重大专项和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盟,增强人工智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
第三款,强调加强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在重点行业领域的示范应用推广,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第七条: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优化金融环境,提高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第一款,2019年至2021年省财政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专项补偿资金,通过“银政保”“银政”两种模式,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增信支持。
第二款,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并购交易。
第三款,支持福厦泉三地探索设立市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推动科技企业发展与投融资的有效对接,推动经营资源向高新技术领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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