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3万吨/年己内酰胺制己二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闽永荣科技〔202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401-350305-07-01-970067。项目新增氨基己腈、己二胺等主要生产装置,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建设1条己内酰胺制己二胺生产线。项目备案总投资35680万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3万吨己二胺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己内酰胺、液氨、氢气等为原料,以磷酸盐为催化剂,采用己内酰胺法工艺生产己二胺产品。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为反应器、再沸器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5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4059.17tce(当量值)、37332.22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7334.37tce、原料用能消费量4094.67tce;其中,年消耗电力1948.01万kWh、蒸汽(1.1MPa,200℃)21.756万吨、蒸汽(0.5MPa,170℃)4.536万吨、天然气604万Nm3、氢气(原料)1230万Nm3,输出蒸汽凝液(0.5MPa,90℃)23.52万吨、含氢燃料气105吨、重油1200吨。项目己二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999kgce/t。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莆田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莆田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莆田市、秀屿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原《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己内酰胺制己二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144号)同时失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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