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中化泉州园区公司60万吨/年己内酰胺及配套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2023-04-07 10:20

中化泉州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化泉州园区公司60万吨/年己内酰胺及配套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编码2210-350521-04-01-570212。项目分两期实施,合成氨工段一、二期分别新增1套44000Nm3/hO2空分装置、2台1687t/d煤气化装置(1开1备)、1套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1套3440吨/年硫回收装置等主要生产设备(一期另新增1套50000Nm3/hPSA提氢装置为一、二期共用),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分别建设1条年产30万吨合成氨及2亿Nm3氢气生产线;己内酰胺工段一、二期分别新增1套30万吨/年双氧水装置、1套27万吨/年环己酮装置、1套31万吨/年氨肟化装置、1套30万吨/年己内酰胺精制装置、1套45万吨/年硫铵装置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分别建设1条年产30万吨己内酰胺生产线。项目全面建成后将形成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液氨26.72万吨外售)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合成氨工段以原料煤为主要原料,经水煤浆制备、水煤浆气化、一氧化碳变换、酸性气体脱除、原料气精制、合成气压缩及氨合成、PSA提氢等工序,生产液氨和氢气;己内酰胺工段以苯、氢气、液氨、发烟硫酸等为主要原料,经苯加氢、环己烯水合、环己醇脱氢、醇酮精制、双氧水制备、环己酮氨肟化、萃取水洗、溶剂重排、己内酰胺精制等工序生产己内酰胺。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合成氨工段主要耗能设备包括空分装置、气化炉、氨压缩机、合成气压缩机等,己内酰胺工段主要耗能设备包括氢气压缩机、双氧水装置空气压缩机、再沸器、蒸发器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一期拟于2025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7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一期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39446.83tce(当量值)、1053485.44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原料煤、氢气,下同)497875.61tce;其中,年消耗电力67823.61万kWh、原料煤562400.00t、氢气1982.08万m3、天然气760.00万m3、4.0MPa400℃蒸汽1363640.00t、1.1MPa 200℃蒸汽2388960.00t,产出轻质油672.00t、X油4836.00t、废油2525.00t、0.6MPa165℃蒸汽216000.00t。项目全面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862694.93tce(当量值)、2068610.62tce(等价值),含原料用能995751.22tce;其中,年消耗电力122466.81万kWh、原料煤1124800.00t、氢气3964.16万m3、天然气1520.00万m3、4.0MPa400℃蒸汽2727280.00t、1.1MPa200℃蒸汽4777920.00t,产出轻质油1344.00t、X油9672.00t、废油5050.00t、0.6MPa165℃蒸汽432000.00t。 

  项目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在一期投产后和全面投产后分别为1134.25kgce/t和1119.69kgce/t(以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为原料),均优于《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2015)中的先进值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的标杆水平;项目环己酮装置、双氧水装置、己内酰胺装置单位产品能耗在一期投产后和全面投产后分别为923.48kgce/t、84.76kgce/t、494.19kgce/t,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同类生产企业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5%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泉州市、惠安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