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财政厅、商务厅、疾控局、医保局、药监局等八部门印发《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医药储备管理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省级药品和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依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总结我省经验做法,修订印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储备单位的条件与任务、计划管理、采购与储存、资金管理、调用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等九章47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限定范围和遵循原则。明确政府储备实行的管理模式和适用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各相关单位的部门职责,省工信厅作为省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确定储备计划、选择储备单位、开展调用调配、按职责做好省级医药储备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发改委参与制定储备计划;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储备资金,参与制定储备计划;省卫健委、疾控局负责提出储备调整以及调用建议,配合完善储备轮换机制;省医保局参与制定储备计划,配合完善储备轮换机制;省药监局负责对医药储备产品开展质量监督,对应急医药产品加快受理审查;省商务厅负责进口应急医药产品,配合协调流通企业调剂调用省内药品。出现应急事件时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储备调用机制。
第三章:储备单位的条件与任务。一是明确新增储备单位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省级储备单位应当具备诚信经营、有生产配送能力、具备信息管理系统等资质。二是明确省级储备单位任务,必须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储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培训等。
第四章:计划管理。一是明确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由省卫健委提出储备品种数量规模建议,由省工信厅牵头研究确定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明确储备计划调整频次及调整条件。三是明确省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下达要求,省工信厅、卫健委、疾控局向储备单位下达储备任务,实物储备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采购。四是明确企业储备库存要求。
第五章:采购与储存。一是明确分类储备的机制,省级常规医药储备主要应对一般状态下的灾情疫情和供应短缺,省级专项医药储备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专项。二是规定了储备轮换的要求,省级医药储备产品由储备单位自行轮换,确保实物量不低于70%,难以轮换的由省工信厅、卫健委、疾控局、医保局联合向重点医疗卫生机构下达轮换使用计划。三是明确跌价损失处理原则、核销程序和适用范围,符合条件报损物资经组织专家及第三方审计,会商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销。四是明确省级医药储备质量安全、库区调整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一是明确省级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列入省工信厅预算管理,省级医药储备资金现存规模保持稳定。特殊情况下,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财政提供配套的医药储备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二是明确了绩效、资金、财务管理的制度要求。
第七章:调用管理。一是明确省级医药储备的调用机制和程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设区市应按相关要求落实本辖区医药产品的应急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按不同类型可由省卫健委、疾控局、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省政府或相关防控机制调令执行。二是明确调用方式,储备单位执行调用指令要求并按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三是明确结算手续,省级医药储备产品实行有偿调用,调出后不得拒收、拒付款。四是明确了应急条件下配送要求,储备单位可按要求先配送医药储备产品,再补办手续。明确了发生质量问题处置流程。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一是明确各有关单位监督要求,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度开展省级医药储备监督指导。二是推动建立省级医药储备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三是明确了违规处置及责任,对出现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账目管理混乱等情况采取责令整改、取消储备资格、收回储备资金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明确医药产品范围,鼓励地市建立储备制度和办法执行期限等其他内容。
三、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原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于2002年制定的《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 齐昊楠
联系电话:0591-8755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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