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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J00103-2500-2020-00030 | 文号 | 闽工信法规〔2020〕32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 | 2020-02-17 |
有效性 |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规〔2023〕9号) |
索 引 号 | FJ00103-2500-2020-00030 |
文号 | 闽工信法规〔2020〕32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 | 2020-02-17 |
有效性 |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规〔2023〕9号) |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文)要求,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现将《福建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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