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3-2500-2020-00030 文号 闽工信法规〔2020〕3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成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规〔2023〕9号)
索 引 号 FJ00103-2500-2020-00030
文号 闽工信法规〔2020〕3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成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规〔202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发布时间:2020-02-2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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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文)要求,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现将《福建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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