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3-0349-2018-00020 文号 闽经信政法〔2018〕134号
发布机构 省经信委 生成日期 2018-06-20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
索 引 号 FJ00103-0349-2018-00020
文号 闽经信政法〔2018〕134号
发布机构 省经信委
生成日期 2018-06-20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发布时间:2018-06-28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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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制定了《福建省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经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不得增加审批环节,按照“谁组织谁付费,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至2020年,对我省重点用能单位和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的单位分行业实施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实施计划分年度制订。

    三、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人员队伍培训,明确市、县两级工作分工,把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作为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的重要抓手,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腾出绿色发展空间。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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