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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J00103-0900-2016-00199 | 文号 | 闽经信产业〔2016〕459号 |
发布机构 | 省经信委 | 生成日期 | 2016-08-29 |
有效性 |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
索 引 号 | FJ00103-0900-2016-00199 |
文号 | 闽经信产业〔2016〕459号 |
发布机构 | 省经信委 |
生成日期 | 2016-08-29 |
有效性 |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
各设区市经信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工业行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行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
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关工作部署和《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按承担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相关设区市(以下简称相关设区市)和省属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属集团)分别核定。其中:对支持相关设区市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相关设区市;对省属集团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
第五条 钢铁行业淘汰类设备及中频炉、工频炉等产能中央奖补资金按合规产能1/3安排。
第六条 梯级奖补资金与相关设区市、省属集团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情况挂钩,参照中央梯级奖励办法,对相关设区市和省属集团进行奖补,鼓励企业多退出产能。
第七条 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国家认定的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已完成项目,优先保障职工安置,职工安置主要包括: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第八条 专项奖补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相关设区市财政、经信部门和省属集团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分解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于每年5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提出预拨基础专项奖补资金申请;年度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布的地方化解过剩产能核查结果,于次年5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提出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将中央下达的基础奖补资金预拨到相关设区市和省属集团;同时根据财政部的清算结果以及国家公布的核查结果,对相关设区市、省属集团进行清算,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相应扣回预拨的基础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相关设区市、省属集团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集团中央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资金管理细则于8月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相关设区市、省属集团应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在化解过剩产能项目完成省级验收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需安置的职工人数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并将实际发放结果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省属集团对外网站向社会公示,以及通过厂务公开、职代会报告等适当方式公开,公示、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省国资委对省属集团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相关设区市、省属集团应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的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 相关设区市、省属集团应按相关文件要求,每月及时上报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奖补资金的相关设区市和企业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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