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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J00103-0303-2016-00018 | 文号 | 闽经信综合〔2016〕196号 |
发布机构 | 省经信委 | 生成日期 | 2016-04-25 |
有效性 |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
索 引 号 | FJ00103-0303-2016-00018 |
文号 | 闽经信综合〔2016〕196号 |
发布机构 | 省经信委 |
生成日期 | 2016-04-25 |
有效性 |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战略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年度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办法要求和省里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已批复授牌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积极参与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推动我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努力打造福建产业升级版。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福建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年度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鼓励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更好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工业园区加快改造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指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的福建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且批复(授牌)满一年以上。
第二条 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省里组织的年度综合评价。
第三条 年度综合评价由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大部分组成。定量评价包括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产业培育、经济效益、创新能力、两化融合、节能环保、集聚集约等指标的基础数据。定性评价包括基地软环境建设情况和材料报送情况,其中:软环境建设情况由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效能、政策落实等内容组成,以定向公众问卷调查为主,调查对象包括基地入驻企业、基地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材料报送情况由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设区市经信部门从质量和时效两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条 年度综合评价综合得分由基础数据、软环境建设、材料报送三部分得分组成,所占分值比重为7:2:1。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牵头会同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评价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评价程序
(一)基地申报。参评基地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部署,对照《福建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年度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详见附件)所列指标填报基础数据,撰写参评报告和评价年度创建工作总结,报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
(二)设区市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参评基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准确无误后正式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组织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评价工作组对设区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查确认等工作,并按评分细则,确定基础数据、软环境建设、材料报送三部分得分,进行加权评分后,得出参评基地综合得分并进行排名。
(四)结果确认和公布。评价结果经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价奖励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福建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综合得分居前三名的,分别给予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的园区纳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序列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综合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较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完成规划环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建未建或未投入使用、在评价中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基地,不得享受奖励政策,并按相关工作程序予以摘牌和向社会通报。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各园区年度综合评价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年度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条 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安排本辖区内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年度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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