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3-0303-2012-00004 文号 闽经贸投资〔2012〕80号
发布机构 省经贸委 生成日期 2012-02-24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政法〔2018〕3号)
索 引 号 FJ00103-0303-2012-00004
文号 闽经贸投资〔2012〕80号
发布机构 省经贸委
生成日期 2012-02-24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政法〔2018〕3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发布时间:2012-03-02 15:04
| | | |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县(市、区)经贸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闽政办[2009]2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第六条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省经贸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经贸委负责;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参与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节能评审。

    第十条  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报告书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可单独行文或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表内容一同印发。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节能评估报告书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按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doc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doc

          3.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doc

          4.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doc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温馨提示:

PDF文件可直接使用非IE浏览器阅读查看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