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3-0500-2011-00009 文号 闽经贸消费〔2011〕281号
发布机构 省经贸委 生成日期 2011-05-03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规〔2023〕9号)
索 引 号 FJ00103-0500-2011-00009
文号 闽经贸消费〔2011〕281号
发布机构 省经贸委
生成日期 2011-05-03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规〔202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发布时间:2011-05-1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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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做好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规范使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经贸委在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地工艺美术特色产业基地、公共平台建设、研发创新中心的扶持,传统工艺技术及工艺流程的革新项目;

  (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发掘、拯救、搜集、整理等工作;

  (三)举办工艺美术精品“争艳杯”大赛,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展示展销和国内外交流活动、全省工艺美术宣传、编辑出版工艺美术作品专集、会刊、动态等;

  (四)贯彻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省政府相关法规,开展全省传统工艺美术重点工作专项经费;

  (五)全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六)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人才的培养(含培训、对外交流、技艺竞赛等);

  (七)专项资金的1%用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含中介组织、个人、行政机关)每年5月底前可向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各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经贸委。省属单位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作出说明);

  (二)项目的详细经费预算;

  (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六)项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至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的,按照议标和协议委托的金额给予补助。

  第六条   省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三个月之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由省经贸委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方案,经省财政厅会稿后将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若签定委托购买协议或合同的依照协议或合同规定由省经贸委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结果负责,并对所转报的获准使用工艺美术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经贸委。工艺美术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贸委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该项目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且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一)虚报项目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挪用、转移或者专项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长时间闲置专项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检查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或按照省经贸委的具体要求,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当地经贸、财政部门。对逾期三个月未上报的,今后将不再安排工商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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