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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J00103-0370-2010-00001 | 文号 | 闽经贸计财〔2010〕649号 |
发布机构 | 省经贸委 | 生成日期 | 2010-10-12 |
有效性 | 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政法〔2018〕3号 |
索 引 号 | FJ00103-0370-2010-00001 |
文号 | 闽经贸计财〔2010〕649号 |
发布机构 | 省经贸委 |
生成日期 | 2010-10-12 |
有效性 | 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政法〔2018〕3号 |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选聘财务中介机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聘财务中介机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经贸委直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经贸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工作,是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及委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一定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 省经贸委建立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并按不同类型分设相关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经贸委及委直属单位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应当从该信息资料库中选择。
第二章 财务中介机构入库条件
第六条 入选省经贸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的财务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具有法定机构批准的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入库专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含10人);
(2)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200万元以上;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评估中介机构入库专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具有资质的注册评估师8人以上;
(2)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100万元以上;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列入省经贸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的财务中介机构名单由省经贸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五)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状况、内部管理情况、人员结构情况等;
(六)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七)省经贸委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省经贸委计财处会同监察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入库通知函。
第三章 需要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的项目,需由本委负责委托财务中介机构评估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除外),委相关处室可以在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
第十条 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下达后,本委需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的,委相关处室应当从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直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该事项的审批、审核、备案权限在本委的,应当在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财务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涉讼;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五)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直属单位对本单位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含业绩考核)应当从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对委直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从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认为需要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其他事项,均应在本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
第四章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随机抽取;
(三)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单项业务中介服务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本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并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单项业务中介服务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在本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现场抽取2家或2家以上中介机构,分别通知这些中介机构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同一事项的询价工作,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除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随机抽取方式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外,其他事项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聘财务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需要财务中介机构服务的本委相关业务处室或委直属单位,向委计财处提交中介服务需求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服务要求、服务费用参考价格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等。
(二)委计财处根据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提交的需求方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选聘方式,通知相关处室或委直属单位。
(三)由委承办处室或直属单位按照计财处确定的选聘方式组织实施选聘工作,产生选聘名单,委计财处、监察室全程参与,实施监督。
(四)委相关处室以委的名义、直属单位以法人名义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第五章 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以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以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并支付,支付时间、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省经贸委对使用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财务性评估的中介服务费用,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参与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财务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已经入库的财务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计财处会同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核实后,报委领导批准,从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剔除: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行为的;
(二)采取不正当方式取得服务项目的;
(三) 相关业务处室对同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2次以上(含2次)不合格的;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展中介服务或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达2次以上(含2次)的;
(五)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的;
(六)丧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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