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3-0317-2008-00004 文号 闽经贸机电〔2008〕150号
发布机构 省经贸委 生成日期 2008-03-11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索 引 号 FJ00103-0317-2008-00004
文号 闽经贸机电〔2008〕150号
发布机构 省经贸委
生成日期 2008-03-11
有效性 废止,失效(清理废止或失效文件文号: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

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已废止,失效)

发布时间:2008-03-1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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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经贸委、公安局(分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精神及我省实际情况,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安全顺利举办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我省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产品的生产,对生产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凡不能用于其他民爆物品生产的,应及时转让或销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于2008年4月1日起停止上述产品的出库;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在2008年7月1起停止使用上述产品。
    二、各地公安机关自2008年3月21日起不再办理销售企业对上述产品的购买审批,自2008年3月26日起不再办理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对上述产品的购买审批。在规定期限后,各有关生产、销售及使用单位要对上述剩余产品进行封存,并由各地经贸、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三、各地经贸、公安部门要对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库存情况实行严格监管,督促有关生产企业、爆破作业单位做好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替代产品的爆破作业技术服务工作,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避免生产事故发生。
    四、各地经贸、公安部门要对逾期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非法生产、销售的行为由省经贸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非法购买、运输、使用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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